╡訓犬中心▎狗狗大小便▎狗訓練▎狗旅館▎狗住宿▎【全宏愛犬訓練學校】您知道您的權益嗎?在替愛犬找住宿場所嗎?..現在一些狗學校/動物醫院/寵物旅館/家庭式寄養

【全宏愛犬訓練學校】
http://www.sunnydogschool.com

 【全宏愛犬訓練學校】61  

全省首創唯一狗學校不關籠住宿大空間,
廊道型住宿環境,有效改善家庭犬的所有不良行為。
24小時照顧,依山傍水好環境!

★居家訓練
★服從訓練
★防衛警戒(護衛訓練)
★特殊技能及障礙超越訓練
★住宿安親班&訓練安親班(需由狗主人送至本校)
★寄宿犬接送服務

全宏愛犬訓練學校 Professional Dog Training School 
聯絡電話:(02)22175835  //  (02)22173683
聯絡手機:0916-164654  //  0912-110404
聯絡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三段187號
聯絡信箱:liansmail@yahoo.com.tw
統一編號:31769006 (特寵業字第0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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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知道您的權益嗎?在替愛犬找住宿場所嗎?..現在一些狗學校/動物醫院/寵物旅館/家庭式寄養~幾乎都有提供住宿.但合法立案的又有幾家呢???
 

 

根據現行法令規定凡有狗狗住宿行為且營利為目的之商家(訓練之犬隻有住宿事實也一樣)...就算是有申請公司商業登記.一樣皆需領有主管機關發給的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方可進行寵物寄宿.否則視同違法營業是會被罰款的唷..

 

  • 全宏愛犬訓練學校目前是北部地區在保育區裡唯一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愛犬訓練學校(新北特寵業字第0350號)
  • 全 宏本著合法經營寵物住宿之原則.積極尋找能符合法令規定又不擾鄰的地方.但若在住宅區/工業區等等.要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可就容易許多..但就有些問題是 無法永久克服..(擾鄰.環境衛生等問題)一旦發生附近住戶持續檢舉.那就會被開罰或有可能被註銷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勢必又要重新找地點.(亦有些狗學校 開在住宅區/工業區有可能需簽立切結.保證不擾鄰且需立即改善亦或環境衛生問題.附近住戶受不了狗狗散發的味道)

  • 故為了 一勞永逸..全宏往保育區找地點..就是為了不擾鄰和環境衛生的維持.很幸運的..全宏通過了會勘且未簽立任何切結內容.服務是永久持續的.若老是為了一 些擾鄰行為而一直到處搬..那絕不是良久之計..在此..恭賀我們全宏愛犬訓練學校.完全合法.照著政府法令規定來走.也不用擔心違法營業.受罰等事件發生.

案例1

案例2

 

擅自火化客戶愛犬?明星狗訓練所爆發「犬間蒸發」事件

張力天

2011年3月11日 00:34

 
  • 廖小姐四處張貼尋狗啟示,店家才說Penny已經死亡;但卻無法交代死因及狗的屍體。(圖/廖小姐提供)

記者張力天/台北報導

在網站上喊出「養犬不教,誰之過」的訓練學院,竟讓客戶的愛犬「憑空消失」?民眾廖小姐表示,除夕當天將養了7年的黃金獵犬送至新北市五股一間訓 練所托養,沒想到年後去探視時,店家卻稱狗已經死了,還擅自將屍體火化。狗主人難過地說,就算死也要見屍,現在狗狗下落不明,心情真的非常難過。

狗主人廖小姐說,先前因待產緣故,將愛犬Penny送至訓練所,準備等小孩長大一些時,再將牠接回家;過年後,本想至訓練所探視Penny,卻遭 到店家拒絕,再三交涉之後,對方才說狗狗已被帶到台南。廖小姐當時察覺不對勁,堅持要店家在2天後將Penny帶回;但到了約定當天,訓練所才告知說,狗 狗在台南市的後壁國小走丟了。

心急如焚的廖小姐四處張貼尋狗啟示,並要求訓練所向後壁國小調閱監視器,但過了一星期後,店內員工才透露,Penny其實在訓練所內洗完澡後,就已經去世,並且跟著其他犬隻集體火化,連骨灰都沒有。

廖小姐說,該訓練所在業界十分出名,曾訓練明星犬上電視節目,還出演汽車廣告;但事情發生時,對方未先知會就將愛犬火化,而且還以欺騙的方式企圖逃避責任,最後索性避不見面,還讓親友出來嗆聲說「要告就去告」,完全沒有解決的誠意。

記者試圖連絡該店家,但對方未接手機,且訓練所的臉書粉絲團也暫時關閉。廖小姐指出,曾在警察陪同下登門詢問,當時員警還說,類似事件早已發生過,但先前的受害人同意私下和解;不過廖小姐認為,該訓練所非但不專業,事後處理態度又相當惡劣,因此堅決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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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定寵物(犬)買賣繁殖或寄養住宿廣告需註明許可證字號,以免受罰!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特定寵物種類為犬。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刊登廣告需註明許可證字號。

動物保護法(資料來源:農委會)

中 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551號令增訂第14條之1、第20條之1、第4章之1、第22條之1、第22條之2及第25條 之1條文;並修正第3條至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5條及第27 條至第33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略..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七、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略..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業者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ㄧ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略..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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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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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牧字第8900402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70041624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為「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之寵物種類為犬。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寵物業,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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